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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不當行為傷害同埋 MICRA 嘅非經濟損害上限嘅例外情況
「 MICRA 」係咩嚟㗎?
1975年成為加州法律嘅《醫療傷害賠償改革法案》(「 MICRA 」)為受傷嘅醫療病人提出嘅某啲醫療不當行為索償設定咗損害賠償上限醫療不當行為索償嘅某啲類別嘅損害賠償程度限制咗醫療不當行為保險費( Chosak 訴阿拉米達縣醫療中心),不幸嘅係,呢個對保險公司嚟講係一個巨大嘅贏家,但係犧牲咗受傷受害者。
喺 MICRA 入面嘅「非經濟損害」
具體嚟講, MICRA 對所謂嘅「非經濟損害」設定咗一個 $ 250,000.00 嘅上限。非經濟損害嘅例子包括痛苦同痛苦、不便、毀容同身體損害。即係話,根據加州民法第3333330條嘅定義,受醫療保健提供者嘅專業疏忽傷害嘅病人一般可以獲得超過1000000美元損害賠償。
喺 MICRA 入面嘅「專業疏忽」
但係,雖然 MICRA 有限制,但係唔適用於所有情況,例如, MICRA 定義咗「專業疏忽」,包括醫療保健提供者喺提供專業服務嗰陣嘅疏忽行為或者疏忽根據民法第3333.2條嘅「疏忽」唔適用,受傷嘅病人可能可以獲得超過 MICRA 限制嘅非經濟損害。
MICRA 入面嘅「醫療保健提供者」
同樣地, MICRA 將「醫療保健提供者」定義為「任何根據《商業及專業守則》第 2 節(由第 500 條開始)獲得牌照或認證,或根據《整骨療法倡議法》、或《脊椎按摩療法倡議法》同第 2.5 章(由《守則》第 140 節開始)獲得牌照嘅任何人根據《健康與安全法》第 2 節(由第 1200 條開始)獲得牌照嘅診所、醫療藥房或者醫療設施,「醫療保健提供者」包括醫療保健提供者嘅法定代表整體藥物。
MICRA 例外情況
而且, MICRA 所規定嘅非經濟損害上限唔包括保管疏忽( Winn v. Pioneer Med. Grp. Inc . ),即係話,如果病人因為保管疏忽而喺醫療保健設施入面受傷,佢可能會追求超過 MICRA 上限嘅非經濟損害賠償。 Baker) 的確,喺 Delany v. Baker 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認為,如果長者係醫療保健提供者嘅馬虎疏忽嘅受害者,可以為佢哋嘅傷害追究更大嘅損害賠償。
最終,如果你或者你嘅你嘅愛人因為醫療保健提供者嘅疏忽而受傷,你應該諮詢律師,了解你嘅權利,即使你嘅醫療保健提供者受到 MICRA 嘅保障,你仍然可以以你嘅全部經濟損害賠償同非經濟損害賠償嘅形式要求賠償,最高可達 $ 250,000.00,雖然你嘅情況亦都可能超出 MICRA 上限MICRA 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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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不當行為案件複雜,而且訴訟費用通常都好貴,即係話受害者需要一位經驗豐富同熟練嘅律師。 MKP Law Group , LLP 嘅律師有多年代表受傷病人對抗醫療保健提供者嘅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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