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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借畀人你架車,你係咪要負責車禍傷害?

住喺南加州或者去南加州有好多好驚喜嘅嘢PCH” 等等。可惜嘅係,由於交通繁忙,南加州每日都有好多汽車殘骸、電單車撞車同單車意外。

2021年1月4號

由 MKP 法律集團出版

兩架車互相撞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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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借畀人你架車,你係咪要負責車禍傷害?


住喺南加州或者去南加州有好多好驚喜嘅嘢PCH” 等等。可惜嘅係,由於交通繁忙,南加州每日都有好多汽車殘骸電單車撞車單車意外

一般嚟講,擁有車輛嘅人係最經常駕駛車輛嘅人,通常都知道加州法律要求車主喺駕駛之前要維持汽車保險責任保單(加州車輛法典第16056條;第17051( b ))。

但係,如果車主允許朋友、家人、同事或者任何其他人駕駛車主嘅車輛,車主係咪要為另一個人造成嘅傷害負責?

加州有一個長期存在嘅「允許使用」當車主對使用車輛嘅許可係明示或暗示嘅時候,就會延長( Id . )的確,允許使用法案係一個長期嘅公共政策目標,即係保護無辜嘅第三方免受粗心司機嘅傷害( Burgess v. Cahill (1945)26 Cd 320。)

加州嘅允許使用法例可以透過一個例子去理解。想像一個住喺洛杉磯嘅三口之家 —— 一個父親(「父親」)、一個母親同一個十七歲嘅兒子(「兒子」)喺聖塔莫尼卡大道上疏忽撞到電單車司機(「電單車司機」),電單車司機被拋到鋪面,並且受傷,根據加州嘅允許使用法例,電單車司機可以就電單車司機所受到嘅傷害向父親提出索償。

  1. 司機係疏忽操作車輛;
  2. 被告係受傷者受傷嗰陣嘅車主;同
  3. 被告以言語或行為,授權司機(兒子)使用車輛。

(加州司法委員會陪審團指示720)

返返個例子,電單車司機好大機會可以成功對父親嘅申索。第一,個仔係疏忽操作架車,第三,個父親明確畀咗個仔揸車去荷里活嘅許可。

但係,允許嘅法例唔係絕對嘅,例如,受傷嘅第三方唔可以根據加州嘅允許使用法案起訴租車公司(49 USC 第30106條[根據聯邦法律所規定]。)同樣地,允許使用法案唔會為車主創造無限嘅代理責任,例如,允許使用責任唔可以超過 $030,15 5,000美元嘅財產損失(加州車輛法典第17151條;17155)。

當然,許可使用法例唔會將責任限制喺車輛嘅車主身上,受傷嘅人亦都會向疏忽嘅司機提出訴訟11580.1[基本上係將車輛借款人變成名義保險人]。)

正如所討論,洛杉磯、聖地牙哥、橙縣同文圖拉縣每日都有好多車禍。有時,呢啲撞車係由司機引起,而司機唔係車主,但係喺車主嘅許可下揸緊架車。如果你或者你嘅愛人喺呢類車禍中受傷,受傷者可能可以向疏忽嘅司機同車主提出索償。

MKP Law Group 嘅律師有多年代表車禍受傷嘅人士嘅經驗,包括由允許使用嘅司機引起嘅撞車,即刻聯絡 MKP Law Group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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